“同一个屋檐下”不准恋爱

“同一个屋檐下”不准恋爱

一些企业 尤其有外资背景 居然明文禁止
“同一个屋檐下”不准恋爱
现在朝九晚五的职业白领有点不幸,“近水楼台”的办公室恋情被一些企业、特别是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明文禁止。这个规定的由来,已经不可考证了,据说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的恋情会影响工作成效。

我们要恋爱

去年这个时候,做过一篇文章,《办公室婚恋之弊端》,以个人亲身体验及观察到的事实对办公室婚恋的种种不妥作了大肆攻击,很有点严打的意思。文章发表后,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者,自然是那些酣酣然陶醉于办公室婚恋的年轻男女,赞成方的动机就有些复杂,有一位朋友对我的文章大加夸奖,用辞甚谀,当时有些奇怪,因为他从来对我那些狗屁不通的文字是不屑一顾的,这回怎么了 原来他说,他早就在办公室定下了年轻男女不准谈恋爱的戒律,而他是这个公司的经理。

我感到深深被误解了,是的,我是很不喜欢办公室婚恋的,也曾有过惨痛的教训,但是这种不喜欢是个人的意见,决没有意思要定下戒律禁止办公室婚恋,如果我是人大代表,也不会发昏去提这么个议案的。打个比方,虽然我看着街上女孩,穿肚兜露背露胳膊露腿感到别扭,而且也禁止妻子尝试,但也决不会跑到街上勒令肚兜女孩们穿上比较完整的衣裳,减少皮肤裸露面的。这是她们的自由嘛 办公室婚恋也是如此,我不喜欢,但它有权力进行。老板们因为工作效率而禁止恋爱,是自私,也是违法的,我同他们决没有共同语言,也就在那天,我同那位朋友绝交了。

所以,为了维护年轻人的权力,我甘于违背个人私见,大声疾呼:“我们要办公室恋爱自由 ”

“兔子不吃窝边草?你想吃还吃不着呢!”

宝贝刚到网络公司做栏目编辑的时候,一点技术都不懂。怎么制作内容网页,怎么生成最终页面,对她一个刚接触计算机的小女孩子来说,简直难于登天。于是,公司技术部门派了一个小伙子去做宝贝的技术支持,手把手地教她怎么操作。时间一长,宝贝自己慢慢也会了一些;当然,感觉也有了一些。于是,尽管她已经可以独立操作了,还是经常可以看到JACK坐在宝贝电脑旁边和她讨论问题。可是,公司的规定非常严格,如果被发现他们是在谈恋爱,结果肯定是其中的一个要自动辞职。于是JACK和宝贝处处小心谨慎,好在公司里的人都知道他们是在谈工作,所以一直也没出什么麻烦。

刚开始的时候,两个人在办公室里只能默默地交换一下眼神,或者趁着旁边同事不在的时候说说悄悄话,等同事一回来就只能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这样发展了一段时间,倒也没被别人发现他们在谈恋爱。可是拍拖总不能仅仅在办公室里呀!总得到外面看看电影、压压马路什么的。JACK和宝贝总是避免在公司附近或者是比较热闹的商业区见面,总算是避免了不少突发事件。

没有不透风的墙。有那么一天,当JACK和宝贝手拉手走在一条不那么热闹的路上时,恰好被JACK的上司看见了,这位“秉公办事”的上司立刻把情报送交了公司人事部门。结果,一纸通知很快就同时抄送给了JACK和宝贝,说根据公司的规定,勒令他们俩其中的一个人立刻辞职,否则都会被炒掉。无奈之下,宝贝被迫离开了公司。

“千万要保密,这种事情传得比EMAIL还快!”

T小姐和M先生又是另外一个比较典型的办公室恋情例子。这两人在走进同一个公司以前就已经相互认识了,T小姐先进公司,随后M先生也来了。M先生当时的顶头上司在面试他的时候,曾经很朦胧地表示,千万不能在公司里谈恋爱———即使要谈,也不能让公司里的人发现。

后来,M先生一直牢记这句话。倒是性格活泼外向的T小姐经常旁若无人地给M先生打电话,为此她没少挨M先生的训。

可是年轻人谈恋爱,总是很有冲劲的。T小姐开始的时候,经常跑到M先生的位置前面,把一些小玩意儿和吃的东西给他。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她还顺便给M先生周围的同事也带上一点,以达到避嫌的目的。可是老带来带去,时间长了,也容易引起别人的怀疑。于是公司的小会议室也成了两人在“工”共场所放电的好地方。M先生和T小姐都有空的时候,就带着笔记本电脑或者记事本往会议室奔,一坐就是一两个小时。由于门外挂着“正在使用”的牌子,也不会有人来打搅他们。

除此之外,两人还常常OICQ、ICQ等网络聊天工具,充当上班时的联系工具。后来公司也开始查禁OICQ、ICQ之类的软件。怎么办呢?想来想去,互发手机短消息也成了两人世界的桥梁。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天涯何处无芳草?我只在办公室找!”

如果说宝贝和JACK的故事还属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够好的话,还有一些恋人则充分利用了科技的优势,同时也借鉴了特务们接头的方式来和自己的另一半联系。在一家合资公司任职的Z先生和K小姐,就精于此道。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都是利用EMAIL来进行“联络”的,顺便也谈情说爱一番。虽然打字比较麻烦,但是总比电话安全得多。要知道,人多耳杂,而且两个人在褒电话粥,别人很容易从神态和语气上看出来是在做什么,还是EMAIL来得简单方便。就这样,两个人在公司里表面上是一副仅仅是同事的关系,私下里感情却在EMAIL的联系下飞速发展。

可惜好景不长。突然有一天,公司老板从国外网站上发现,可以通过监测公司员工的EMAIL信件内容,来达到控制手下在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于是,这位老板立刻通知技术部门,监控公司的内部邮件。幸好技术部门一位同事嘴巴不牢,把这个消息捅了出去。Z先生和K小姐立刻终止了用EMAIL联络感情。

本来习惯了在上班时间也要诉衷肠的Z先生和K小姐,突然被切断了联系,还真不好受。

可是怎么办好呢?想来想去,还是K先生想出了一个办法。他们俩所在的公司有自己的内部网和内部论坛,以供员工们相互交流工作上的心得体会。当然,绝对不能在这上面谈情说爱,不然的话一下子就会被揭穿。可是K先生想出来的办法却绝妙无比。请看有一次他在内部论坛上的留言。

“我昨天晚上又加班到两点钟,想象一下,你们这时候都睡啦,想不到公司还有人吧!得过且过是不行的,快点把工作做好才是正事。发展业务伙伴是很赶时间的事情,疯狂的工作,啦啦啦!!”

乍一看,是很正常的贴子,可是当Z小姐来读的话,肯定是会心地笑。奥秘在什么地方呢?如果把每句话的第一个字连起来读,就变成了———“我想你想得快发疯啦!!”一句典型的恋爱用语。

靠着这么个简单的法子,两人到现在还秘密地在“工”共场合谈情说爱,一次都没被逮到过呢!

大律师江宪说这是侵权的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江宪律师说,企业不允许雇员之间谈恋爱,此作法是违法的,一旦发生,可诉诸法律。

他说,结婚是一种合意,为达成这种合意,必然经过恋爱的过程。宪法规定,恋爱是人身权,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任何企业无权干涉这一权利,无权决定员工恋爱或不恋爱。一旦干涉,便是违反法律的,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当然,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不影响工作。恋爱的行为只要在不影响工作、不触动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是无权干涉的。
他提到法律法规的三种层级:宪法,法律和规章。任何企业规章的制订应该不和宪法和法律抵触。“本企业内部员工不准谈恋爱”的规章显然是与宪法精神抵触的,可以视为无效告示、无效规章。他指出了一些企业制订这些规章的用意,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本企业的利益。这个出发点本身并没有错误,只是在制订企业内部规章的时候,把维护的范围扩大化了。比如照相馆的告示:底片若有遗失或损坏,后果自负,便属于无效告示。同样的,为预防企业利益由于员工恋爱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制订规章禁止员工恋爱,也属于无效规章。

他提醒一些外企在制订企业规章的时候,要注意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任何在中国的外企都受中国法律管辖。

Comments (2)

 

  1. GUY says:

    avodart@in.usa” rel=”nofollow”>.

    Buyno pr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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